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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112年度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計畫書

  • 發布單位:建設處

公告:花蓮縣112年度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計畫書。

依據:「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申請補助作業要點」及內政部營建署111年6月23日營署管字第1111121955號函同意本縣109年度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申請計畫。

公告事項:

一、受理期間:公告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繳件截止時間:親送以下午5時前送達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郵寄以郵戳為憑)。

二、申請資格:

  (一)補助之對象:住宅法施行前(民國101年12月31日)領有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並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1、集合住宅(但單一所有權人不予補助)。

     2、住商混合且供住宅使用之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但單一所有權人不予補助)。

  (二)優先補助原則:

     1、現設籍住戶之年齡65歲以上、6歲以下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經向本府各公所報備有案,並獲書面通知需限期改善無障礙設施者。   

     3、其他非上述優先補助對象,依案件掛號順序,如超過當年度預算額度,其餘案件不予補助。

三、申請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

  (一)第一類: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每一棟或每一幢補助金額上限為36萬元,且補助額度以不逾補助項目總費用45%為限。

  (二)第二類:原有住宅公寓大廈五層以下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及設置昇降設備,每一棟或每一幢補助金額上限為216萬元,,且補助額度以不逾補助項目總費用45%為限。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案件未依本計畫書規定檢具相關文件者,經本府建設處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申請。

  (二)相關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申請人(單位)印章並標示註明與正本相符。

  (三)申請案如獲撥款補助,原申請資料、發票及收據正本留存本府歸檔。

  (四)本府建設處得隨時至受領補助之建築物進行抽查,該申請人或使用人應配合辦理。

  (五)公告期間如預算已用罄,則未補助之申請案件原件退回,不得保留至下次補助。

  (六)本公告未盡事宜,依受理機關補充公告為準。

五、相關申請辦法、書表詳載於申請計畫書(含附件)請逕自本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