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花蓮縣109年度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計畫書。
依據:「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申請補助作業要點」及內政部營建署108年4月25日營署管字第1081061215號函同意本縣109年度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申請計畫。
公告事項:
一、受理期間:公告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止(繳件截止時間:親送以下午5時前送達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郵寄以郵戳為憑)。
二、申請資格: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施行前(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領有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集合住宅,申請人須為建物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三、優先補助原則:
(一) 公寓或大樓住戶為行動不便者,且於申請建物有居住事實者。
(二) 屋齡30年以上公寓大廈。
四、申請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
(一) 本年度申請補助項目為原有住宅公寓大廈5層以下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及設置昇降設備共1件,【每一棟或每一幢】其補助金額上限為216萬元。
(二) 補助經費額度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
五、注意事項:
(一) 申請案未依本計畫書規定檢具相關文件者,經本府建設處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申請。
(二) 相關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申請人(單位)印章並標示與正本相符。
(三) 申請案如獲撥款補助,原申請資料、發票及收據正本留存本府建設處歸檔。
(四) 本府建設處得隨時至受領補助之建築物進行抽查,該申請人或使用人應配合辦理。
(五) 本公告未盡事宜,依受理機關補充公告為準。
六、參閱相關法規網址: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https://www.cpami.gov.tw/%E6%9C%80%E6%96%B0%E6%B6%88%E6%81%AF/%E6%B3%95%E8%A6%8F%E5%85%AC%E5%91%8A/30-%E5%BB%BA%E7%AF%89%E7%AE%A1%E7%90%86%E7%AF%87/15614-%E7%84%A1%E9%9A%9C%E7%A4%99%E4%BD%8F%E5%AE%85%E8%A8%AD%E8%A8%88%E5%9F%BA%E6%BA%96%E5%8F%8A%E7%8D%8E%E5%8B%B5%E8%BE%A6%E6%B3%95.html